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减刑假释案件能否延长审限
减刑假释案件如果有特殊情形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在二个月内审理完毕,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人民法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是二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