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形成认定有哪些 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包括什么
劳动关系形成认定有:1、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
认定劳动关系的意义
1、劳务关系主要是为了区分劳动关系。
2、法律只认可一份劳动关系,如果一个人有劳动关系了,在建立的关系,一般可以按劳务处理。
3、特殊的主体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使用的特殊行为,以及退休人员的返聘。
劳动关系特点是什么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2、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4、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