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报告可否作为刑事证据 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报告能不能作刑事证据
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报告,只要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过了法庭查证属实,并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一般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事故调查报告因其调查行为的专业性和报告结论的意见属性,属于鉴定意见。
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