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7、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