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三类机关来执行的。但是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组织执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该组织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行政法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条件的才行。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