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是否实际上成立劳动关系 缴纳社保就能构成劳动关系吗
交社保不一定能成立劳动关系。虽然社保缴费记录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但只有社保缴费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还是不能充分认定劳动关系。除了社保缴费记录,还需要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工作证;服务证;同事证言等。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