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申诉案件哪些情形需要重新审判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5、认定罪名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的;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
5、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审判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