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必须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拘传的期限 对被执行人拘传的法律规定
1、法院对必须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拘传期限的规定如下:(1)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2)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拘传的程序: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的,案件经办人应该填写《拘传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地点也是有讲究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那么在实际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和县的,拘传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同时应该让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实践中,如果出现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到犯罪嫌疑人到案。
4、拘传时间的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通过拘传,将被拘传人带到机关内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6、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拘传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拘传,同时也不得影响被拘传人的工作和生活。
7、结束拘传: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需要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放回,恢复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二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