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是如何的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是怎样的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1、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3、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4、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搜查要具的条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搜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1、搜查必须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在其他程序中不能使用,例如调查取证时就不能搜查。
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就不能采用搜查措施。
3、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员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并无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虽隐匿财产,但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则不适用搜查,只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对于被申请执行人是否隐匿财产的认定,应当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事实经查证成立的,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反映被申请执行人有隐匿财产行为的,或者执行人员根据掌握的材料足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隐匿财产的。
4、搜查的范围仅限于被申请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5、进行民事搜查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由执行人员执行。这是因为民事搜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居住等权利,影响较大,所以,采取搜查措施时应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