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刑事审判中的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诉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