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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不明的案件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管辖权不明的案件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1-14

  刑事诉讼管辖权不明的案件,根据规定,一般由法院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理,案件当事人没有异议权。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地怎么确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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