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机关有权指定管辖,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 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关于有权指定管辖的机关,在我国《行政处罚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对管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就有必要恪守履行,而关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
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
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违法案件发生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个省一个市的交通局和另一个市的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3、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指定管辖的机关,是发生管辖权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因此,必须注意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所谓发生管辖争议,是指两个以上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上,发生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