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后怎样处理 收到改变管辖决定书处理方法
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后,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是公家起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是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改变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什么情况下刑事案件指定管辖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2、法院间管辖权争端。如果下级法院对特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则应相互协商。如果谈判失败,他们可以向共同的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应以指定的形式解决冲突或争议。从实际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这样的情况:
(1)积极的冲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认为他们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它们是负面冲突,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认为他们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它应被其他法院接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27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