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几种 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有什么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如果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伤害案。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2)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3)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等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