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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证据种类有哪些

时间: 2023-01-14

  行政机关调查违法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2、物证: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试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5、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监测报告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调查违法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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