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由谁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决定。
刑事拘留的程序:
1、填写《拘传证》,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在办案人员认为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拘传的时候,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的时候应该由两个以上执行人同行,在拘传被拘传人的时候应当出示拘传证。如果被拘传人反抗的,执行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拘传。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如果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的人。
4、拘传的地点。拘传的地点应该在被拘传人所在地的市、县以内。
5、拘传的结果。在被拘传人拘传到案后,应该立即讯问,然后根据讯问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得变相扣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