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能否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下级法院么
下级法院可以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如果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于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发现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本院管辖,这种时候就必须要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该案之后,如果发现管辖权还有问题的话,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