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立案管辖权的规定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