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负担的平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负责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复核死刑案件和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及对全省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
5、在级别管辖中,如果遇有被告人犯数罪,按数罪中各罪的性质、影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时,由于要数罪并罚,应当一案审理,且案件的级别管辖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了,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由初级法院管辖,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3条又对必要时的级别管辖作了变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即移转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