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能否裁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下级法院可以裁定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如果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由上级法院审理时,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于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发现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本院管辖,这种时候就必须要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该案之后,如果发现管辖权还有问题的话,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