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有哪些 新的证据如何认定
证据包括:1、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收集,但未经质证的。2、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3、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否定的。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5、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
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