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有哪些区别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别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交叉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而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两者都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随同诉讼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