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证据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情况说明并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证据,刑事案件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针对侦查行为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情况,以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双重名义出具的,具有证明或说明作用的书面材料的总称。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情况说明所证明的内容范围有所扩大,情况说明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将情况说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难以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没有证明作用,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大量的关于否定事实的情况说明,由于其本身不能证实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