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新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都有哪些呢
1、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