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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之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

时间: 2023-01-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特殊规定,只有从重量刑、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三个方面,对于累犯的减刑没有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对于累犯在特殊情形下的减刑做了限制性规定,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我国的累犯分有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之分。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的规定:

  1、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活着应当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2、增加对“特别累犯”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犯罪分子应为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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