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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内容

时间: 2023-01-14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内容

  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3、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4、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5、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6、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7、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8、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9、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10、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1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我国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明文规定,《规定》主要内容有复查的任务,案件办理流程,申诉人范围、时间以及管辖部门等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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