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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个人吗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是否可以个人

时间: 2023-01-14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条件,一般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需要与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直接性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原告;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原告管理或保护。

  业主共有权力的行使纠纷怎么向法院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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