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如下:1、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2、收集证据;3、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3、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4、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