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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规定介绍

时间: 2023-01-14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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