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是包括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等。在我国的建筑物专有权的规定中,其实这种专有的权利是包含在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要合法合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范围有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从而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再者还有就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以及还有就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这都是属于专有部分的。
建筑物专有部分范围:房屋、车位、摊位、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专有部分具备三个特点: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