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生活常识

办理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天津居住证的相关流程都有哪些

时间: 2023-01-14

  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

  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符合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的电子照片(注:到窗口单位申领居住证不需提供照片,如对制证照片有特殊要求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照片的申请人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3)借住在我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申请人除提供申领居住证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津缴纳社保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线上线下打印均可,线上打印必须为彩打,带红章,线上线下一律需打印缴费查询清单;

  (二)本人或未成年子女在津就学的:在津就学的学籍证明。未成年子女在津就学的,父母及子女均可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三)在津购买房屋人员: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四)与本市户籍人员结婚人员:结婚证。本市户籍人员信息需由受理工作人员查询确认;

  (五)在津经商人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受理对象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此项业务只在线下办理。

  根据规定,居住证是不能加急办理的。提交居住证办理材料之后,需等待15个工作日,便可领取居住证,如果想要尽早拿到居住证,那么所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信息真实,否则中途被打回来,不仅增加办理时间,同时办理难度会变大。

  天津办理居住证流程

  第一步: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目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3 餐饮美食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109582号

联系邮箱:1873488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