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物业服务人义务必须要执行吗 物业服务人履行的义务是必须的吗
《民法典》新增的物业服务人义务必须要执行的。《民法典》中已经对于物业服务人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具备相关的能力或者没有按照相关的义务去履行的,那么业主是完全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人甚至是将其解聘的。物业服务人严格的遵守并履行相关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保养维护义务;
2、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3、管理义务;
4、定期报告义务;
5、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
6、通知义务;
7、交接义务;
8、继续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