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范畴有哪些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对内对外的两大方面。
对内主要指的就是共同管理人所拥有的一些知情权,如果是对外的话,主要指的就是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还有就是行政监管过程当中所拥有的知情权。
业主知情权解释
所谓知情权,就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域所有人,应当对小区内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要求查阅、公布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具有一定限制范围,即业主申请公开的事项一定是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实际掌握的情况,若是业主申请查阅的信息客观不存在,或者认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账目收支明细存在错误,要求提供原始发票的,往往不会被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