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调解终止后怎么处理 物业纠纷的调解方式
物业纠纷调解终止后,如双方达成了一致解决办法,则调解成功,双方之间的纠纷顺利解决。第三方机构通过努力调解无效的,会终止调解,这样当事人可以走仲裁程序。等拿到仲裁书后依然不服的,可以在三年内去法院起诉。
物业纠纷调解的特点有哪些?
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则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区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是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确认的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调解可以视为协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参与,而后者没有。
调解具有以下特点:
1、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2、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调解具有程序的简便性、处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纠纷当事人如能在自愿、平等、友善、互谅的基础上彼此退让,达成协议,化解矛盾,则是纠纷解决的最理想方式。所以,对于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如果能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化解各类矛盾,则将有利于为实施有序的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奠定扎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