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4、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且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6、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7、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8、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9、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10、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