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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益怎么认定的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时间: 2023-01-14

  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业主共有权益的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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