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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吗 解聘是否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时间: 2023-01-14

  决定解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果业主依照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一般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一般也不能单方面跟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正当理由的,业主可以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可以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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