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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类型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包含什么类型

时间: 2023-01-14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类型主要包含:

  1、交接义务。

  2、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3、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部分进行保养、维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的义务。

  4、继续管理义务。

  5、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义务。

  6、通知义务。

  7、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出现纠纷时主要怎么维权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4、提起诉讼。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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