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个别业主可否起诉 个别业主能否起诉侵占共有权
对业主享有共有权部分的是属于全体业主单个个别业主是不能进行起诉的,需要获得其他的业主进行授权。因为这个共有部分,它是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当然这个收益也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而业主的个人,他只能够从这个公共参与的其中分配收益不能起诉。
业主共有权纠纷的种类
业主共有权纠纷包括的类型也较多。业主共有既包括共有权利也包括共有义务,其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
(I)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2)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某一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
(3)因一部分业主于某共用部分上设定专用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4)因对建筑物墓地的利用而发生的业主与土地所有权人间的权利、义务。
共有权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修缮改良权:对共有权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有权合理使用,而为使用时不得专以侵害他人的使用权为目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孽息和自然孽息,前者如建筑物外立面之墙体广告的收人、电梯间广告收益、公共停车位之收费等;后者如公共绿地上的果树生产的果实等。各共有权人对共有权部分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修缮改良权是现代社会为提高共同生活条件而允许建筑物共有人对共有部分单纯进行修缮和改良,并使之成为共有人之一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