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是需要履行的吗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需不需要履行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是需要履行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有人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上报上级。
物业服务人包括哪些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他们工作的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他们还负责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环境卫生的管理;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等。
物业服务人是否能将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部分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但不得将所有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向业主负责这部分专项服务。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分别委托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