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的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3、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手续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的手续是:
(一)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二)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三)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四)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