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指的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通过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协商一致提供给承租人实际使用,承租人定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租金,集借贷、租赁和买卖于一体的合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