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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的情形

时间: 2023-01-14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承租人发起,其具体步骤分为: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和商定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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