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包括什么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合同形式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而租赁合同是租期超过六个月,才应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既为承租方融资,又为承租方购买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出租方通过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手续费和取得一定的利润。
2、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个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由出租方与供货方之间订立的购货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订立的。在租赁合同中,要规定承租方负责验收设备,出租方不负所购设备质量、数量不符的责任,但出租方授权承租方负责向供货方交涉索赔。在购货合同中,要规定所购设备系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授权承租方验收设备和索赔。
3、承租方对设备和供货商有选择的权利。
4、租赁期满,承租方对设备的处置,可在合同中规定归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