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怎么办 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抵押吗
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取回租赁物,但可以要求租赁人赔偿。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情形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做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追回租赁物,但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并且做出了相应的物权转让公示行为,则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而作为原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仅能向无权处分的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该种情形下,出租人享有的物权保护被法律强制变更为债权救济。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