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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包括什么 土地租赁权和使用权的区别有什么

时间: 2023-01-13

  1、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2、主体不同: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让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流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2、国有土地租赁: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3、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准通过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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