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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有哪些

时间: 2023-01-13

  融资租赁合同是对融资租赁交易的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同时存在买卖及租赁法律关系,与其他合同相比,融资租赁合同由两个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构成,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

  融资租赁交易表现为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

  (1)用户与供应商(出卖人)之间商定设备买卖合同条件;

  (2)用户向租赁公司提出缔结租赁合同的申请;

  (3)用户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买卖合同;

  (5)供应商向用户交货,用户进行验收;

  (6)用户向租赁公司交付标的物受领证,并支付第一期租金;

  (7)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买卖价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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