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规定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1、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租人订立租约的目的在于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因租赁物交付、移转占有而使此权利成为现实,承租人可就租赁物直接行使使用收益权。由于此权利的行使以占有为必要,因而占有权也成为承租人所必享有的一项权利。
2、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
受让人为积极促使承租人使用收益,有妨害除去的义务。
3、费用偿还请求权
因出租人负有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积极义务,所以承租人为恢复此状态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出租人偿还,例如关于修缮的费用,此点已达共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