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有关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房屋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损害赔偿;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房屋租赁合同中主要违约条款有哪些
1、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6、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拖欠房租累计x个月以上的。
8、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