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怎样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哪些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患者不宜结婚。(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法》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